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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台胞乡亲共创祖国统一、民族复兴美好未来——访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会长郑建闽******

  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 题:携手台胞乡亲共创祖国统一 、民族复兴美好未来——访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会长郑建闽

  新华社记者石龙洪 、尚昊

  “感谢居住在祖国大陆台胞乡亲 的信任 ,选举我担任全国台联会长 ,我深感责任重大 、使命光荣 ,一定不辜负党中央 的期望 ,不辜负广大台湾乡亲的重托。”新任全国台联会长郑建闽14日在北京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

  第十一次全国台湾同胞代表会议14日在京闭幕 ,选举产生了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郑建闽当选会长。

  1981年成立的全国台联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台湾各族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 ,是党和政府联系台湾同胞 的桥梁和纽带。

  “全国台联成立40多年来,一代又一代台联人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广泛联谊、服务 、团结台胞乡亲 ,接续奋斗,为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贡献智慧力量。”郑建闽说 ,全国台联始终是充满亲和力 、凝聚力和感召力 的“台胞之家”。

  郑建闽长期在对台交流合作的前沿福建工作,自2012年起担任台盟福建省委会主委,经常与台湾乡亲打交道,熟悉对台工作 。

  不忘初心 ,继往开来。“现在我又将肩负起全国台联会长的重任,能为促进祖国统一竭智尽力,是我一生的光荣与责任。”郑建闽说。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两岸同胞血脉相连, 是血浓于水 的一家人 ,强调始终尊重、关爱 、造福台湾同胞 。在郑建闽看来,“这充分体现了党对广大台胞的关怀和重视 ,让台胞乡亲倍感温暖,深受鼓舞” 。

  他认为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 的总体方略 ,提出新征程上推进祖国统一进程 的目标要求,阐明对台工作 的基本方针 、原则立场 、重要举措,展现反对外来干涉和反对“台独”分裂的坚定决心 、推进祖国统一进程 的必胜信心 、为台湾同胞谋福祉的不变初心, 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做好对台工作 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为做好新时代台联工作指明前进方向 。

  谈及未来五年 的工作 ,郑建闽表示,全国台联将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党 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 的总体方略 ,坚决落实党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锚定使命任务 ,找准性质定位 ,发挥特点优势 ,加强自身建设,把广大台湾同胞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祖国统一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 。

  “我们将继续不断地交朋友、建渠道 、搭平台 、促合作 ,积极促进两岸民间交流,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 ,拉近两岸同胞的心灵距离,为祖国统一和民族复兴凝心聚力。”郑建闽说。

  对两岸关系 的未来,郑建闽满怀信心和期待。“解决台湾问题 的主动权主导权始终掌握在祖国大陆这一边 。祖国完全统一一定要实现 ,也一定能够实现 。”他坚定地说 。

  同心创未来 ,携手谋复兴。郑建闽呼吁 ,两岸同胞要携起手来,从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出发 ,矢志坚守追求统一、支持统一、捍卫统一 的民族大义 ,坚决反对任何形式 的“台独”分裂行径 ,增强做中国人 的志气 、骨气 、底气。

  策马扬鞭奋蹄疾,乘势而上正当时 。郑建闽表示,全国台联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 的中共中央周围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 的二十大精神 ,发挥好“台胞之家”的乡情亲情优势 ,为台胞谋福祉 ,为两岸谋发展 ,携手广大台胞乡亲 ,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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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 是司法实践中 的前沿问题,也 是社会高度关注 的问题 。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

  这起案件 ,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

  最高法认为 ,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

  2020年 ,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 ,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 ,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 、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 。因邹某玲 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 ,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 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 的责任 ,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 。但原告 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 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的情形 ,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 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 ,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 ,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 的责任与担当 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 ,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

  最高法认为 ,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 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 的典型案例 。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的规范目 的 ,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的正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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